{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商贸城食品中心市场,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朱振富,该市场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王坤,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福来,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商贸城食品中心市场诉被告申福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商贸城食品中心市场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商贸城食品中心市场以双方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申福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商贸城食品中心市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商贸城食品中心市场负担。
审 判 长 郝兴军
审 判 员 贾长桥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