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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125-2号

王某甲与邓某继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邓某,王某乙,王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25-2号原告王某甲。被告邓某。第三人王某乙。第三人王某丙。第三人王某甲。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邓某、第三人王某乙、王素芳、王相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某的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既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