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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6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刘仕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1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5号农业银行大厦4-9楼。负责人梁镜华,行长。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崔俊源。被告刘仕伦,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在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刘仕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担。

审 判 长  何晖辉

人民陪审员  崔 萍

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