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负责人王湃,行长。被执行人汪大大。被执行人何艳。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诉被告汪大大、何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绍越商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汪大大、何艳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等。因被告汪大大、何艳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汪大大、何艳名下越城区白马畈51幢306室房产,暂无法处置。亦已向本辖区内各银行业、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汪大大、何艳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在一个月内也未报告被执行人汪大大、何艳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初字第10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平
审判员 董建敏
审判员 黄文松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国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