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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商初字第0325号

许华与连云港市海州区粮油工贸公司、中央储备粮连云港直属库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华,连云港市海州区粮油工贸公司,中央储备粮连云港直属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325号原告许华。委托代理人何守林,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粮油工贸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建西路33号。法定代表人时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伟,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央储备粮连云港直属库。法定代表人乔春雷,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程岩。

原告许华诉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粮油工贸公司、中央储备粮连云港直属库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华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华撤回起诉申请。

审判员  姜如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议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