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357号罪犯袁佳,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北田镇西渭阳村五组,因拐卖妇女罪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以(2011)高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执行自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至
二○一四年三月一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3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袁佳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袁佳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
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犯罪根源,真诚踏实改造。
二、能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遵守课堂纪律,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
三、在担任监区风筒工期间,能严格按章操作,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不怕脏、苦、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该犯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019分。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01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袁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佳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