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保字第183-1号申请人董学玉。被申请人宋志义。申请人董学玉与被申请人宋志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被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申请人同意解除扣押。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志义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小型客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建鲁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