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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607-1号

梁玉文与席东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玉文,席东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607-1号申请执行人梁玉文,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席东卫,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玉文与被执行人席东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梁玉文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2)未民张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482.05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6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