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林州市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龙安路**。法定代表人秦改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林广,该公司职工。被告赵喜吉,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郝红冈,男,195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喜吉、郝红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州市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喜吉、郝红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林州市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峰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