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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民一初字第102号

林州市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喜吉、郝红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喜吉;郝红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林州市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龙安路**。法定代表人秦改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林广,该公司职工。被告赵喜吉,男,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郝红冈,男,195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喜吉、郝红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州市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喜吉、郝红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林州市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峰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