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7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95号。负责人李震涛,行长。被告丁艳,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与被告丁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代红英
审 判 员 杨海涛
人民陪审员 刘秀兰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