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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466号

焦梅凤与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8-01-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梅凤,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焦梅凤,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56号3幢1层101号法定代表人王瑾玲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迎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市家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万六千六百一十五元(含执行费五十九元、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