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滕永文,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山东天盛农产有限公司。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永文与被执行人山东天盛农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滕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