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878-2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告刘国岭,男,汉族。被告李民,女,汉族。被告韩忠连,男,汉族。被告李振,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15021985********,住东昌府区于集镇韩庄村***号。被告郭延水,男,汉族。被告位旭臣,男,汉族。被告董丙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国岭、李民、韩忠连、李振、郭延水、位旭臣、董丙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国岭、李民、韩忠连、李振、郭延水、位旭臣、董丙利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7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姚 娟
审判员 王振广
审判员 韩桂清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