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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商初字第23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与王友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王友成,李秀玉,高克玉,王志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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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商初字第23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住所地:垦利县中兴路207号。

负责人:李晓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顾立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职工。

被告:王友���。

被告:李秀玉。

被告:高克玉。

被告:王志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与被告王友成、李秀玉、高克玉、王志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县支行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者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亚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