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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343号

薛志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薛志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343号罪犯薛志林,又名薛治林,绰号粪圈,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黄庄村。因犯盗窃罪经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

二○○六年九月十六日以(2006)神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止,于2007年2月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二月五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322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薛志林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薛志林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薛志林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

一、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二、在“三课”学习方面,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遵守学习制度,年终考试各课成绩优良,在多次知识竞赛活动中,表现优异。

三、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在担任井下值班电工期间,能够吃苦耐劳,踏实肯干,不怕脏、不怕累,严格按照生产安全的相关规定,完成好设备保养和停送电操作,确保了井下设备的正常运行。计分考核自2009年11月至2013年3月间共获成绩2639分。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639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薛志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薛志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志林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