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瑶钉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镇山南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9379287-5。负责人李XX。委托代理人罗树秀,女,汉族,身份证住址XXX。被告深圳市裕华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布龙路龙华段593号1-3层,组织机构代码76346521X。法定代表人周金平。上列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瑶钉厂诉被告深圳市裕华鑫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票据款人民币5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支票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应承担支付人民币50000元票据款的票据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裕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瑶钉厂票据款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裕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雅瑶钉厂票据款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2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何冰清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芊妍
书 记 员 边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