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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002号

景会杰强奸罪,景会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景会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002号罪犯景会杰,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宝渭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景会杰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l3年8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景会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

本院认为,罪犯景会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景会杰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车 宾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周 谧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焦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