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刑执字第1272号罪犯欧强。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4日作出(2002)南地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欧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2002)桂刑复字第3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2月13日交付执行。2005年6月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2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欧强曾于2009年5月、2011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欧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1年5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2.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欧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20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谢国泉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