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52号

鲁金国与被告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金国,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52号原告鲁金国。被告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佳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远伟。被告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1388号-1厂区内西面厂房。法定代表人赵洪森,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金国与被告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金国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鲁金国负担。

审判员  田国珍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小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