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52号原告鲁金国。被告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佳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远伟。被告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1388号-1厂区内西面厂房。法定代表人赵洪森,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金国与被告湖北中盛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沪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金国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鲁金国负担。
审判员 田国珍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小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