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安徽中加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7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中加学校银行存款412199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山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