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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614号

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安徽中加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巨龙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安徽中加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7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中加学校银行存款412199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山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