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156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迅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赤坎厂区南七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519331。
法定代表人:张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代强、郑庆全,系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朗波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A1研发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12202022。
法定代表人:马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迅阳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朗波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迅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2元,保全费2208元,合计5390元,由原告东莞市迅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彪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