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商初字第08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无锡市五爱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83589373-2)。负责人耿立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卫兴。委托代理人张钧,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雪妹。被告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道长巷60-1002室。法定代表人张发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工行)诉被告顾雪妹、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工行的委托代理人姚卫兴、张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雪妹、东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锡工行诉称:2009年12月,顾雪妹与无锡工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顾雪妹向无锡工行借款16万元用于装潢,借款期限为10年;顾雪妹以其名下位于江阴市双牌二村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东经公司亦为顾雪妹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嗣后,无锡工行依约放款,但顾雪妹未按约还款,至2013年2月28日,已累计违约7期,连续违约4期;东经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无锡工行催讨未果,遂委托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向本院起诉,并支付律师费5990元。要求:1、顾雪妹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26553.61元及相应利息(至2013年2月28日为3116.98元,自2013年3月1日至清偿本息时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顾雪妹支付无锡工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990元;3、无锡工行有权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优先受偿;4、东经公司对的上述第一、二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顾雪妹及东经公司承担。被告顾雪妹、东经公司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6日,无锡工行与东经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东经公司为无锡工行贷款担保种类为无锡工行开办的各类个人贷款(无锡工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与东经公司向借款人发出的个人贷款担保通知书相结合,应视为东经公司对个人贷款担保通知书上所列借款人向无锡工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无锡工行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东经公司自愿放弃针对无锡工行选择清偿顺序的任何抗辩权。2009年12月,顾雪妹与无锡工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顾雪妹向无锡工行借款16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据此确定年利率为6.534%;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合同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顾雪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无锡工行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顾雪妹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无锡工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顾雪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无锡工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顾雪妹以其名下位于江阴市双牌二村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顾雪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0年1月3日,东经公司向无锡工行发出个人贷款担保通知书,载明:同意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为顾雪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无锡工行依约放款,顾雪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利人为无锡工行,抵押的债权数额为16万元。在还款期间,顾雪妹未按约还款,至2013年2月28日已连续逾期4期、累计逾期7期,尚欠借款本金126553.61元、利息3116.98元。无锡工行催讨未果,遂诉讼来院。另查明:2013年4月10日,无锡工行与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无锡工行因与顾雪妹、东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聘请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并向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5990元。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房屋他项权证、利息清单、保证合同、个人贷款担保通知书、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收据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无锡工行与顾雪妹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无锡工行与东经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顾雪妹未按约还款,至2013年2月28日已连续逾期4期、累计逾期7期,已构成违约,故无锡工行要求顾雪妹归还借款本金126553.6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东经公司与无锡工行签订保证合同,并发出了个人贷款担保通知书,其与顾雪妹的担保关系成立;无锡工行有权要求东经公司对顾雪妹的上述债务履行连带保证责任。顾雪妹以其名下位于江阴市双牌二村室的房屋为其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无锡工行对上述房屋在抵押财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顾雪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无锡工行借款本金126553.61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3年2月28日为3116.98元,自2013年3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本息时止),息随本清。
二、顾雪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无锡工行律师代理费5990元。
三、无锡工行有权以顾雪妹抵押的,坐落于江阴市双牌二村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6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本案诉讼费用的给付优先受偿。
四、东经公司对顾雪妹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1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586元,合计4916元(已由无锡工行预交),由顾雪妹、东经公司负担(无锡工行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顾雪妹、东经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顾雪妹、东经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无锡工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审 判 长 冯卫红
代理
审判员 谈嵩阳
人民陪审员 徐 健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志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