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二初字第00186号
原告:丁爱民,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永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何伍,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丁爱民与被告何永平、何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李劲松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何永平、何伍外出务工,住址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