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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二初字第00186号

丁爱民与何永平、何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爱民,何永平,何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二初字第00186号

原告:丁爱民,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勇,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永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何伍,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丁爱民与被告何永平、何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李劲松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何永平、何伍外出务工,住址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