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364-2号原告张从强。被告吕波。被告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尧王山东路新汽车站。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桐荫路26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从强诉被告吕波、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吕波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200000元(包括已垫付的医药费22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78000元,请求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对中型普通客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 有 杰
代理
审判员 侯 广 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孝福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中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