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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146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温州市圣德隆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圣柯龙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市圣德隆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圣柯龙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温州市鹿城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意利蒙服饰有限公司,XX宇,李彩华,金晓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圣德隆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业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圣柯龙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洪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

负责人:徐亦军。

原审

被告:温州市鹿城新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贤飞。

原审

被告:温州市意利蒙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斯歆。

原审

被告:XX宇。

原审

被告:李彩华。

原审

被告:金晓敏。上诉人温州市圣德隆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圣柯龙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原审被告温州市鹿城新兴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意利蒙服饰有限公司、XX宇、李彩华、金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瓯海区人民法院(2013)温瓯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温州市圣德隆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圣柯龙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温州市圣德隆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圣柯龙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良岳

审 判 员  李 洁助理

审判员  郑建文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翁若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