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祁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农民。2013年6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押祁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海云,山西晋祁律师事务所律师。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字(2013)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云青、代理检察员赵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李海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9日0时15分许,被告人袁某无证驾驶晋L×××××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昆高速581km+50m处时发生侧翻,造成该车乘车人刘亚杰死亡、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交警总队高速一支队七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双方已协商处理,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袁某之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在高速公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遇前方道路出现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且被告人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之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袁某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袁某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所提判处被告人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文武
审 判 员 吕斌圣
代理
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俊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