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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执预字第1855号

上海嘉业典当有限公司与刘惠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嘉业典当有限公司;刘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静执字第1872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静执预字第18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嘉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刘惠芳,女,汉族,1970年1月4日生,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静民二(商)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刘惠芳的钱款人民币3,395,35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张剑彬

审判员  冯亚新

审判员  胡元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辉

审判长  张剑彬

审判员  冯亚新

审判员  胡元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