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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35号

廖慧玲与西安良奇彩钢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慧玲,西安良奇彩钢钢构有限责任公司,陈公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035号原告廖慧玲,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沣渭新区中柏轻型房屋加工厂业主。委托代理人张小鹏,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英,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良奇彩钢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原西安公意彩钢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天台八路付三路三号房。法定代表人陈良奇,总经理。被告陈公意,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白雀园镇钟桥村管湾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慧玲与被告西安良奇彩钢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

原告廖慧玲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98元,本院退还原告497元。

审 判 长 王 琦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乔安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