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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429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黄某某,女,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李某某,男,宜宾市宜宾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光芬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罗婷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