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黄某某,女,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李某某,男,宜宾市宜宾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光芬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罗婷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