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480号原告廖寿军,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平金,重庆市彭水县靛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7337389-9。负责人桂强,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庹小刚,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寿军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庹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寿军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寿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廖寿军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廖寿军负担。
审判员 何长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双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