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刑执字第1296号罪犯覃锋。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6)玉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乐等6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9916.6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21日交付执行。2008年8月3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覃锋曾于2010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覃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2011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0年9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9.1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覃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覃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乐等六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9916.68元不变(刑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谢国泉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