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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279号

刘海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279号罪犯刘海雄,又名刘明明,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延川县贾家坪镇卢王家沟行政村,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于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以(2006)延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加罚金30000元,刑期自

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至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二月五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海雄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刘海雄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海雄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1、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遵规守纪,从严要求自己,努力矫正不良习气,勇于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2、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年终各科考试成绩优良。3、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担任支护工,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按章操作,不怕危险,多次在小冒顶的情况下,积极抢收液压支柱,避免了国家财产损失。此外,还能利用自己的技术特长,给同犯耐心传授生产技能,多次受到表扬。该犯自2009年11月至2013年3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获3166分。二○○九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3166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海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海雄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雄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