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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乐执字第158号

赵文平龙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乐执字第158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平,男,1947年4月生,汉族,职工,现住河北省乐亭县。

被执行人:龙玉林,男,1957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万元。因双方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8)乐民初字第87号乐亭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马守国

审判员  王英民

审判员  闫文海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士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