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09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1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4日,被告人吕在本市海淀区西二旗城铁站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北京中天思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各1枚。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当日,被告人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起获的印章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照片,短信照片,拨打实验,身份材料,证人雷、施、孙的证言,被告人吕的供述,文检鉴定书,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向他人贩卖非法制作的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晓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