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459号罪犯宋某某,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以(2009)合高新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12月至2013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嘉志
审 判 员 杨以林
代理
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