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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商初字第0241号

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与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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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商初字第0241号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纯国,该管理委员会主任。被告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腾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下:对被告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00万元的资产进行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志忠

审 判 员  胥 霞

代理

审判员  王 珩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苏盈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