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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279号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跃柱、肖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跃柱,肖艳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组织机构代码80543663-7。法定代表人孙碧峤,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晓勇。被告孙跃柱。被告肖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跃柱、肖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以双方商定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跃柱、肖艳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孙跃柱、肖艳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3元,减半收取15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学英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