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448号罪犯孙某某,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翕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改造。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以(2007)杭西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某某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2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嘉志
审 判 员 杨以林
代理
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