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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6448号

孙某某犯抢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448号罪犯孙某某,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翕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改造。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以(2007)杭西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某某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20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嘉志

审 判 员  杨以林

代理

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