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志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玉海,男。
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玉海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市兴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张洋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丽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