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298号罪犯南顺兴,绰号“老南瓜”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南家咀行政村,捕前住延安市卫校后山。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经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延长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自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止。于2007年5月1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南顺兴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南顺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南顺兴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
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严格依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结合所学法律知识深挖犯罪根源,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
二、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优异。
三、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遵守劳动纪律,特别在担任监督岗期间,能够认真负责干好本职工作,圆满的完成了中队所分配的各项生产劳动任务。该犯自2010年11月至2013年3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762分。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762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南顺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南顺兴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南顺兴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月霞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齐进飞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