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306号原告刘晓霞,女,1979年11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刘义建,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霞诉被告刘义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霞于2013年8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60元减半收取206.30元,由原告刘晓霞负担。
审判员 刘俊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