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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刑执字第1331号

罪犯蒋济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刑执字第1331号罪犯蒋济清。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灌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济清犯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被告人蒋济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桂市刑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蒋济清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蒋济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济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1年8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9.3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济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济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谢国泉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