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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383号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尚某某、李某某、李某某2、李某、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某某,李某某,李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383号

原告: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河口区黄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原告职工。

被告:尚某某,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2,男,汉族。

被告:李某,男,汉族。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尚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2、被告李某、被告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河口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4元,减半收取2547元,由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卫国二0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窦 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