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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2965号

方顺海、刘进英、毛某某与毛伟丽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方顺海,刘进英,毛某某,毛伟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告方顺海、刘进英、毛某某诉被告毛伟丽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开民初字第2965号原告方顺海,男,194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进英,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欣,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喜云,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毛某某,男,200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毛伟丽,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毛伟丽,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席贯明,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顺海、刘进英、毛某某诉被告毛伟丽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方顺海、刘进英、毛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顺海、刘进英、毛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顺海、刘进英、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