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22-1号 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22号原告深圳市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疏漏,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将上述裁定书第二页第九行:“本案案件受理费85709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21427.25元,由原告负担。”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85709元(已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62577元,故本院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309.6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戴珊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