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桂市刑执字第1305号

罪犯周春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周春林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刑执字第1305号罪犯周春林,(以上均属自报)。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越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春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周春林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17日交付执行。罪犯周春林曾于2008年7月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2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次,共获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4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周春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春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1年11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3.09分。罪犯周春林户籍所在地的灵川县青狮潭镇四江村村民委员会、灵川县司法局青狮潭司法所、灵川县青狮潭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周春林的身份与灵川县公安局九屋派出所登记的周春林身份证号××)一致。

本院认为,罪犯周春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春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3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谢国泉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