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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969号

佛山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炳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炳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佛山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081012。

法定代表人:周淑敏。被告周炳其,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4212。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炳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21日依法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7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玲玲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江幼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