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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市刑执字第1330号

罪犯兰成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兰成功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刑执字第1330号罪犯兰成功。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4日作出(200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成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兰成功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6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8月26日交付执行。2004年11月2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2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罪犯兰成功曾于2008年12月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1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次,共获减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3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兰成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兰成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2012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1年3月起至2013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7.6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兰成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兰成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1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曙光

审判员  谢国泉

审判员  张汝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