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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蜀刑初字第00322号

音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蜀刑初字第0032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音某,绰号“黑皮”,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0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3)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音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音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私人经营的超市等处,多点投放赌博游戏机(“老虎机”)共计7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与店主均分营利款,具体如下:1、2012年7月7日,音某在蜀山区甘泉路王某经营的“淮南牛肉汤馆”内投放“老虎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后于2012年7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2012年7月间,音某在蜀山区湖光路范某经营的“安诺管五金百货商行”内投放“老虎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后于2012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3、2012年9月间,音某在蜀山区稻香路褚某经营的“便民百货超市”内投放“老虎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后于2012年10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4、2012年9月中旬,音某在蜀山区湖光路夏某经营的“小夏五金店”内投放“老虎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后于2012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5、2012年10月上旬至2012年12月初,音某在蜀山区井岗陈某经营的“体育、福利彩票销售点”内投放“老虎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12月9日,音某将该台老虎机移至蜀山区稻香路褚某经营的“便民百货超市”内,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后于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6、2012年10月上旬,音某在蜀山区湖光路许某经营的“习文烟酒百货商店”内投放“老虎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后于2012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7、2012年12月5日,音某在蜀山区甘泉路“董师傅牛肉汤馆”内投放“老虎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后于2012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音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确认上述查获的老虎机均具有加减分荧屏计分、退币等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证人褚某、许某、夏某、范某、陈某、张某、董某、王某、葛某的证言,证人褚某、许某、夏某、范某、董某、张某、陈某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被告人音某指认投放老虎机地点的笔录,被告人音某及其他违法人员指认老虎机摆放地点的照片,案发地点方位示意图,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老虎机等物品的清单,公安机关对涉案老虎机具有加减分荧屏计分等功能所作的情况说明,公安局机关对被告人归案情况出具的抓获经过,涉案违法人员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音某对上述其多点投放老虎机等事实的供述等。以上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另查:公安机关查询的被告人音某的户籍信息材料,证实了上列其基本身份情况,对此,音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音某退缴赃款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音某以营利为目的,多点投放赌博机达7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依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能退缴赃款,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属初犯,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音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认罪悔罪的态度、主观恶性的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音某违法所得,查扣的赌博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戴文燕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