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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1687号

原告刘学彬与被告曹治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学彬,曹治平,蔡先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1687号

原告:刘学彬,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代理人:黄成良,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治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蔡先羊,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彬与被告曹治平、蔡先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学彬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8元,减半收取为3744元,由原告刘学彬负担。

审判员  舒波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艺 来源: